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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电商需缴纳消费税
当地时间6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裁定,互联网零售商在其没有实体店的州,可以被要求缴纳消费税,此事不仅会影响美国境内电商环境,对国内的海淘业务也会产生影响。
2016年,美国南达科他州出台新规定,若电商每年在该州有200单以上的交易,或销售超过10万美元,“as if the seller had a physical presence in the State”视其为在州内物理存在,需要缴纳消费税。Wayfair作为家居用品和家具的领先电商,去年业务净收入超过47亿美元;Overstock也是美国顶级的电商之一,销售范围包括家居用品和家具,服装和珠宝产品,去年净收入达到17亿美元;Newegg则是美国消费电子产品的主要电商。这三家公司在全美境内通过船运方式送货,每一个都满足了南达科他州最新销售、交易的要求,但是均未缴纳税款。由于Wayfair、Overstock、Newegg等电商平台不遵守规定,州政府将其告上法庭。
Bellas Hess和Quill的判例使得州每年损失80亿至330亿美元,仅南达科他州,税收部门预计每年要损失4800万至5800万美元。而州60%的基础设施资金由税收产生,南达科他州出台新规定中表示了此次亟须改变税收政策,被告公司则认为新法案违宪。Kennedy法官表示,此案的教育意义在于在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相关州税收的调整。
Gorsuch法官对此表示赞同,认为此次判决阻止了1992年判决的错误,“Our dormant commerce cases usually prevent States from discriminating between in-state and out-of-state firms.”他认为不应当将法庭对商事条款的讨论研究误认为是对原则的全盘认可。他认为终结Bellas Hess和Quill判例结束了在州际之间的税务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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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判决之前,美国不同州之间对电商行业税收有不同规定,还有州采取了免税政策,基于1992年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最高法判例,网络零售商并未被地方征税,也导致一直至2016年,美国电商市场用较低成本获取了税收上的巨大利益,实体零售商在电商面前丧失了竞争力。伴随着以亚马逊为代表的网络零售发展迅猛,实体零售店却陷入了破产倒闭潮。
二十六年后,最高法庭判决反转
网购消费税规定,其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1967年Bella Hess案的最高法院判决。1960年代“电话邮购”模式在美国刚兴起,即消费者通过电话下单、汇款,商家进行邮购货物,当时认为如果贸然课税,可能会扼杀一个全新的市场发展,于是确立“物理存在”(physical presence)这一制度。
1992年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 (91-0194), 504 U.S. 298则给出了与本次案件截然不同的答案。案件中首先确定了电商购物可以免交消费税。Quill作为美国第六大办公用品供应商,无论员工工作地、居住地、有形财产所在地均不在北达科他州,通过邮寄方式运输货物也并不在州内,北达科他州据州内的税收规定对Quill进行征税遭到了Quill的拒绝。
最高法院认为,Quill满足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但同时指出,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所保证的是基本的公平性,也就是说,即使销售行为构成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下的最小接触(minimum contact),征税与否还取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商业条款下的实质关联(substantial nexus),当时法庭认为这也正是Quill所没有的。
“application of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to specific state statutes leaves
much room for controversy and confusion and little in the way of precise
guides to the States in the exercise of their indispensable power of
taxation.”判决提到,所谓利益(benefits)法律本身就难以去界定,而在州不可缺少的税收范围内,宪法原则落实到州时就产生了争议空间,同时也缺乏对州明确的指引。
但这样的判决需考虑其经济发展背景。事实上,随着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电商行业的成熟对应线下零售商的凄惨境况,本次判决对此产生了不同的看法。Kennedy法官认为,“物理存在”规则限制了各州寻求长期繁荣的能力,更重要的是阻止了市场参与者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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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ally important, in the court’s view, were the changes in the ‘legal landscape.’”有意思的是,早在1992年,当时北达科他州法庭就提出法律环境中的变化相当重要,但是在利益平衡下当时最高法庭并没有认可收税政策。而今天,电商的迅速发展导致经济体系的变化,若不及时作出改变,将使线下零售商陷入“穷途末路”的境地。
据报道,美国中小零售商的全国零售联合会(National Retail Federation)总裁马修·谢伊在声明中表示“零售商已经等了20多年了,这项裁决为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扫清了道路,所有的零售商将在公平的的消费税规则下进行竞争,无论是在线经销商还是实体店经销商。”
公平才是竞争的正途
面对占据先天优势的电商对手,实体零售店早已牢骚满腹,仅仅网购免税这一数十年的规定对实体零售店可谓迫害已久。
法国古典经济学的著名代表让·巴蒂斯特·萨伊曾经说过,“课税是个负担,当大家一样负担时,每一个人的负担必然最轻。当赋税不公平地归于一个人或一个产业负担时,它不仅是直接负担,而且还是间接负担。”这种分配不公的税收负担必将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于税收问题我们仍应该客观看待。税收公平不仅是历史的、变化的,而且衡量公平与否的标准往往还是多维的,因而税收公平也是相对的。这种价值观是随着时代发展而动态变化,本次判例就深刻的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理念。
这对我们国家的电商行业的未来也就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对税收改革的大命题中提供一种可行的选项,财富的分配,税收的调整,将在相对的历史时期给我们改革加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