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数据杀熟的定义
2017年年底,有网友发现自己和朋友在同一手机软件上预订同一宾馆的同种房间,软件却显示出不同的价格,而自己作为经常使用该软件的老用户,平台显示的价格却更高,该网友将这一经历发布到社交网络,瞬间引发网友的广泛共鸣,许多网友在网络上分享了相似的经历。此事不仅获得媒体的广泛转载,还引发了专家学者和官方媒体的关注。由此,“大数据杀熟”一词开始进入大众视线。
杀熟,顾名思义,即利用熟人间的信任对熟人进行欺诈,在电商领域,熟人则是那些经常使用软件平台的消费者。根据百科词条,“大数据杀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者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很多的现象[i]。
根据网友的反映,常见的服务存在“大数据杀熟”的现象,比如在提供酒店飞机预定、出行打车、电影票购买等生活服务的互联网服务应用中,利用大数据对用户不同的使用习惯、使用需求进行分析,针对有一定黏度的老用客,提供价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实现差异定价,其主要表现为经常使用该服务的老用户定价高于不经常使用的用户或没使用过该服务的新用户。目前学界和媒体对“大数据杀熟”的讨论,也都主要集中在价格差异上,但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可以发现,这种杀熟不仅局限于价格,相同价格基础上的质量差异、服务差异都可能成为电商杀熟的对象。
所以,“大数据杀熟”的定义应该更加广泛:即卖方通过对买方的消费特征的大数据进行收集与分析,精准为买方提供差异化的产品或服务,从中获得最大化的利益。
“大数据杀熟”主要特征表现为:(一)涉及领域广。根据网友的反映,各个软件平台均可能有大数据杀熟的现象,如旅游类软件、打车类软件、购物类软件、视频音乐类软件、票务类软件、生活服务类软件等等,杀熟内容也涉及价格、质量、服务等多方面;(二)涉及群众广。手机已经成为当今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手机上的各种服务软件平台都有巨大的使用群体,由此,每个使用手机的人都可能成为杀熟的对象;(三)准确性高。大数据杀熟相较于传统杀熟的重要特点在于对大数据的使用,通过分析,可以十分精确地根据不同消费者的不同消费行为特征,实现精准有效的杀熟;(四)机制复杂。电商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对称,平台对用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使用都不易察觉,而通过大数据进行杀熟的行为有诸多影响因素,也表现得十分隐蔽。
二、公众对大数据杀熟的了解程度
“大数据杀熟”不仅引发了广大消费者的讨论,也受到了媒体和社会团体的关注,通过分析媒体的问卷调查,可以了解目前大众对大数据杀熟的的了解程度、态度等问题
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曾联合问卷网,对2008名受访者进行调查,数据显示,51.3%的受访者遇到过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63.4%的受访者认为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普遍。[ii]
而华东政法大学“大数据杀熟”实践团队的问卷显示,绝大部分调查对象经常在网上购物,在所有使用的网站或APP中购物类APP(例如淘宝、京东等)的使用率高达97.7%,其次为外卖类APP(如饿了么、美团等),可见这两个领域是消费者最常接触的电子消费领域。在对“大数据杀熟”的认知度调查中,只有29.1%的调查对象在接受问卷调查时已经知道何为“大数据杀熟”,超过三分之二的调查对象大致了解或完全不知道“大数据杀熟”,大多数消费者可能完全不知道自己可能处于被电子商务平台“杀熟”的状态,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遭遇过“大数据杀熟”的这部分调查对象中,94.2%的人表示曾经遇到的是“价格差别待遇”,即针对相同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给调查对象与其他人不同的价格。[iii]
通过上述数据,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目前公众对手机软件的使用已经十分普遍,购物类、生活服务类软件使用率极高,“大数据杀熟”的影响范围十分广泛;其次,在网络曝光、媒体报道“大数据杀熟”现象之后,大部分受访者表示曾经遭遇过杀熟,但在此之前,公众对于“大数据杀熟”的了解程度仍较低,许多受访者对这一现象并不知悉,并表示不知道或不清楚电商平台的这一行为,“大数据杀熟”的情况仍需普及。
同样在上述调查中,在了解了这一现象之后,部分网友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商业策略,无可厚非,应由市场进行选择。但大部分受访者仍表示大数据面前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并认为这一行为可能侵犯消费者权益。许多网友表示,商家这一行为将透支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最终会被消费者抛弃。由此可见,公众对“大数据杀熟”多持否定态度与反对态度。
三、大数据杀熟的影响因素
前文提到“大数据杀熟”,是平台通过数据收集和分析,精准地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其中,平台会根据收集的哪些方面的数据进行杀熟需要进行探讨。
根据问卷数据和网友反映,软件使用频率、软件注册时间、用户年龄和地域、产品浏览次数、手机操作系统等等多种因素均有可能成为电商平台提供差异化产品和服务的依据。
华东政法大学 “大数据杀熟”实践团队曾针对 “大数据杀熟”开展过模拟实验。该团队针对美团平台上的酒店预订服务进行实验,实验征用手机的样本总容量为21,其中有3个为空白样本。为进行控制变量,团队成员提前记录下21个样本的操作系统、手机型号、注册美团的时间和曾经在美团上有过的酒店订单数量。
在实验现场,团队随机指定了三家不同类型的酒店和房间,它们分别是上海宜山路布丁酒店大床房A、上海外滩W酒店奇妙客房和重庆万雅精品酒店商务特价房,团队成员同时对三家酒店进行了搜索并将界面停留在提交订单页。
根据实验记录,可以从这次实验得出一些初步结论:操作系统、注册时间和曾经订单数都会影响最终价格,且无论是以订单数还是以操作系统来确定新老用户,熟客在美团平台上遭遇“杀熟”的可能性都更高。[iv]
四、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分析
目前,对于大数据杀熟的定性,很多学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大数据杀熟可以认为是一种价格歧视[v],是经营者获取最大化利益的一种价格策略,是一种市场行为,并不损害社会总体福利,然而,这并不代表着不需要法律对此进行规制。法律不应仅是冰冷的规则,更需要对一些问题作出价值判断,从而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价格法》指出,经营者定价的应该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供给状况合理进行定价[vi]。对于经营者,通过大数据进行“杀熟”,在整体供求关系未出现需要提高定价定价且生产成本无差别的情况下,实行差异定价显然没有正当合理的依据。故而,可以认为“大数据杀熟”本身是一种违法价格法的定价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vii]。而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差异定价,可以认为是价格不合理的情形,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其次,在问卷调查中也显示,认为“大数据杀熟”侵权的受访者基本都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但商家是否有义务将定价策略公开是值得商榷的,因此该行为是否侵犯知情权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结合之前的论述,“大数据杀熟”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故而可以概括到新反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中,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正当竞争。
通过对以上几部法律的分析,“大数据杀熟”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的法律规制。虽然消费者有权就此提起诉讼进行维权,但结合目前国内电子商务领域的维权环境,通过消费者诉讼的方式来规制此行为显然不可行,因此,欲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公权力机关的介入,也需要立法的更新。
可喜的是,最近公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已经增加了有关“大数据杀熟”的规定。草案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随着立法的完善,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消费者与商家的信息不对称将得到改善,我们希望电商平台可以诚信经营,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i] https://baike.baidu.com/item/大数据杀熟/22456755?fr=aladdin,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8月30日。
[ii] http://zqb.cyol.com/html/2018-03/15/nw.D110000zgqnb_20180315_1-07.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8月30日。
[iii] 数据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大数据杀熟”社会实践团队问卷调查
[iv] 以上数据和记录均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大数据杀熟”社会实践团队模拟实验报告
[v] 李英锋:《“大数据杀熟”本质属于消费歧视》,载于《中国工商报》2018 年3 月28 日第 003 版。
[vi]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vii]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