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针对在微博、微信以及网购平台等渠道上出现的“光明新零售”等宣传内容及产品,光明乳业在官方公众号发布澄清声明: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并未推出此类产品,也并未与该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建立合作关系。公开资料显示:在光明乳业这则澄清声明的背后,是一家成立于2019年的名为“光明新零售有限公司”,其打着光明乳业类似的商标,推出了“膳纤饮”、“清清饮”、“亚麻籽膳食粉”等产品,并采用“多层级代理”的模式,对外大规模兜售。通过二者的商标对比,光明新零售的商标就比光明乳业的商标多了两处“Brilliant”的标识。根据天眼查显示:Brilliant商标为上海乾顺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同时该企业实际控制人滕荣国还对外投资了一家名为“上海城光明小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而这家公司不仅被列入“历史被执行人”3次,而且还被限制消费。另外,“膳纤饮”、“清清饮”、“亚麻籽膳食粉”等三款产品的生产方,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也被列入“历史被执行人”高达266次,案件编号高达27页之多;历史失信被执行人21次;历史行政处罚5次;历史限制高消费 5次。
此事一出,不少消费者和媒体为光明发声称,光明新零售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据了解,不正当竞争不仅直接或间接的损害竞争者的利益,危害品牌在市场上的口碑,而且还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在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然而,被碰瓷商标这么严重的事情,光明乳业仅仅只做了澄清声明,并未采取追责或上诉等后续行动。这也令人疑惑,留着这样一家与光明乳业相似商标在市场上进行“类传销”和夸大宣传的企业,会有多少消费者会继续上当,光明乳业的品牌口碑又会因此损毁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