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1、2013年9月23日《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华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需办理注册,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
二是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进口。
三是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
四是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2、2016年4月13日,财政部关税司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一批)》有关商品备注做说明时指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意见, 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包括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届时,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名单,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外公布。
3、2016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26号令),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适用该办法,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4、2016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60号) ,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并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注册号。2018年1月1日前,经批准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或已向我国境内出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5、2017年3月17日,商务部发表谈话时指出: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个人物品监管,新监管模式自2018年1月1日起在15个城市实施。 同时指出,“通过强化电商企业主体责任等,进一步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商品,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管”。
二、2018年1月1日后,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监管模式预判
1、一般贸易进口
预计一般贸易进口,会严格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号)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第26号令)执行。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预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在目前已经批准的深圳等15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和综合试验区试验区城市,会按照个人物品监管。具体实施时,或许会采取“按海关既定要求通关(9610和1210)+检验检疫按个人物品监管”模式。其中“按海关既定要求通关”,是指企业需接入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按现有规定和流程完成海关通关手续;“检验检疫按个人物品监管”,可参考目前对入境人员携带物或邮件、快件进境通关时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为防止人类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我国,物品的品质等,不是监管的重点。
(当然,国家会采取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可能的工作方向,可参阅本公众号3月28日文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难点与监管办法调整方向预判》。)
至于15城以外的城市,在2018年1月1日后,如果希望以跨境电商零售方式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可能会比较困难,因为不适用于“按个人物品监管”。如果采取“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监管代码是1239,而非1210)下,或许会被要求执行一般贸易进口的相关规定,比如配方要先完成注册,一线进境要办理通关单,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等等;而采取“直购进口”(按跨境电商9610申报)或“直邮”(指不按跨境电商进口申报,而是按照个人邮寄物品进境),也会因物流成本高于15个城市的保税区发货(1210),很难有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