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互联网司法判例解决 “计划赶不上变化”的困境

邓建鹏

通常,立法一般具有迟滞于社会的效果,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尤其如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不停变动的特色,这种状况使得该行业既存在大量法律真空地带,也存在不同法规相互间断裂、错位或矛盾之处。互联网金融发展极为快速,相关立法很容易出现“计划赶不上变划”的困境。在当前,除了互联网保险和网络借贷等有限的业态已经出台相关法律或监管办法外,在股权众筹和数字货币交易等诸多领域,仍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

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上述问题,一方面要加快立法及重新梳理现有法规,对一些比较成熟的行业进行监管与规范,弥补法律真空,去除法规存在的逻辑断裂。另一方面,通过对个案的司法判决,也可能为个案以至整个行业提供规则与指引。这特别是对一些尚处于监管真空的领域,基于司法为其指引规则,显得极有意义。

  “网贷评级第一案”

2016年12月27日,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短融网”经营者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亿恒远或短融网)对被告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世纪或融360)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件源于从2015年初起,融360联合相关机构针对P2P网贷平台开展评级活动,定期发布评级报告,每期报告针对100家左右的P2P网贷平台按A级至C级进行划分。针对两期涉及短融网较低的评级结果,久亿恒远(短融网经营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融世纪(融360经营者)构成商业诋毁,要求删除与评级相关的文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该案自原告起诉伊始至一审判决,时间跨度一年有余,中间多次开庭,持续引起网贷行业的关注及相关媒体报道,被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在业内具有里程碑式的影响。

  对司法判决的思考

如何应对这种尚属法律空白的行业产生的争议,“网贷评级第一案”具有典型意义。网贷评级对于司法者而言,亦属于新事物。为此,法官最重要的行动,便是倾听原被告双方对网贷评级提供的意见。针对本案,法院认为,除非存在出于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而设计不科学、不合理的评级体系规则并用于评级活动,否则法院不对网贷评级体系规则本身的优劣进行干涉或评判。这是让市场的东西交给市场调整,由此划定司法的合理边界。

法院仅在司法的界线内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司法并非无所不能,明智的司法者只是在法律的边界内运行,对不属于法律边界内的活动,则交由社会或市场作出判断,这是司法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精神表现。这种做法将为市场中的创新活动留下空间。相反,规则如果被编织得繁如秋荼,密如凝脂,必将压仰社会创新气息。

从这个案件出发,可以延伸出当前两个极具普遍性意义的问题:某一互联网金融业态与现行法规存在抵触,司法者如何应对?某一互联网金融业态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者又该如何应对?这些新业态事实上对法官的智慧和专业素养提出了新挑战。这意味着,本着长远社会福利和公共政策着想,一些案件可能需要法官侧面确认“违法”行为的正当性,而在另一些案件中,则可能需要法官“无法司法”。

对第一个问题而言,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的新生事物,难免和现行法律条文发生冲突,甚至在一些层面直接挑战现行中国法律。比如,现行《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尤其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使得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然而,这些法律条文均是在互联网金融产生之前出现的,是在非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它们在当初立法之时的主要目的,是致力于打击民间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资行为,尤其是要打击涉众性的线下民间非法集资。

依据现行法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一些行为涉嫌违法时,司法者应该怎么办?互联网金融对于促进中国金融革新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固守法条而不变,部分具有合理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持续面临法律风险,这无疑将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司法者应主动回应社会,通过司法确立新规则。在新近公布的一些判决里,司法者作出了很好的表率。

比如,网络股权众筹与现行《证券法》存在一些抵触。在中国首例网络股权众筹案──诺米多诉飞度公司案中,虽有学者认为融资合同因投资人数未超过非公开发行人数上限,故而有效。众所周知,作为股权众筹平台,飞度公司运营的人人投互联网平台向公众公开股权融资方案,涉嫌法律所禁止的公开宣传行为。但是,基于股权众筹行为在当前具有合理性,法院未对此种融资模式予以否认,实质上确认了网络股权众筹这一新兴市场行为的正当性。

2016年12月,在一涉及网约车的案件中,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方面指出网约车司机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则指出网约车这种客运服务的新业态,作为共享经济产物,其运营有助于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最终,法院撤销了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对网约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第二个问题而言,当前,互联网金融诸领域迭代更新加快,改变或重塑了许多传统行业,超出了立法者此前的许多认识。因此,以全面的国家立法规制新业态的思路理应得到改变。

互联网金融领域变化太快,法律无力及时回应社会。其中的途径之一,即重视司法过程的作用。这时,司法不再是针对个案简单地定分止争,有影响力的公正判决应为规则缺失状况下的新兴市场行为指明方向。在这种“无法司法”的过程中,特别需要司法者对新兴业态的发展趋势具有前瞻性,对社会需求、风险防范和民众福利有深刻理解,甚至需要有远见与司法智慧,发挥司法审判的创造性,使之与既有法律原则及社会政策导向相结合。

总之,在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司法可以发挥独特而又重要的作用。司法虽然没有办法掌握或者决定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方向,但有影响力的公正判决可以通过个案裁判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留出一定的空间,确立相应的规则,划定基本的底线;可以通过对个案的裁判,来规制不规范的、或与社会福利相左的行为,遏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异化发展;可以通过适用法律,保障交易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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