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上午,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于上海静安法院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ofo公司表示不接受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该案将于近期正式开庭。
庭审现场。 上海观察 图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法庭上获悉,上海11岁男孩在使用ofo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身亡。事发当天,男童与其他三名儿童每人按开一辆ofo机械锁共享单车,然后一起骑车上路,进而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死者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肇事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
原告:ofo机械锁存在重大缺陷
原告诉称,他们的儿子高童(化名)今年11岁,系上海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17年3月26日下午,高童与同行三位小伙伴在弄堂玩耍时,将一部虽已锁上,但密码未打乱的ofo共享单车成功开锁,其余三个小朋友每人将一部ofo共享单车相继解锁成功,随后四人一同上路骑行。
当日13时37分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童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7982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童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认定肇事客车司机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高童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究其事故原因,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王某负次要责任,受害人高童负主要责任,但高童不足12周岁,而ofo小黄车公司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原告认为,机动车一方虽然经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但更重要的是ofo小黄车公司,其以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的对象投放ofo共享单车作为运营方式,并通过该运营方式获利。ofo小黄车公司理应承担车辆所有人应负的义务,但该公司在其管理的ofo共享单车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下,怠于履行管理义务,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ofo小黄车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判令ofo小黄车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93145.6元以及精神赔偿金50万元。
ofo:质疑受害人以“非正常的程序”开锁
在当天的法庭上,四名被告均表示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以及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于诉讼请求,ofo小黄车公司不同意原告针对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ofo小黄车公司在发表答辩意见前,首先对原告的遭遇表示慰问,称公司对原告之子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感到遗憾和痛心。
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ofo收回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智能锁具,ofo小黄车公司认为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并且与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同时,ofo小黄车公司称该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某没有确认安全通行,且受害人高童未满12周岁违法骑行自行车上路,并逆向行驶,并没有认定ofo小黄车公司有任何的事故责任。
“涉案自行车经司法鉴定处于正常状态,不存在任何过错。”ofo小黄车公司称,公司在注册、使用、宣传、推广等过程中都有尽到“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提醒义务,并且质疑受害人高童以“非正常的程序”对ofo小黄车进行开锁并骑行。
对此,原告出具了一份公安机关对同行小伙伴刘某的笔录,显示刘某曾表述称,他们骑行ofo小黄车系自行打开了机械锁,没有进行手机扫码,也没有获取到相关密码。ofo小黄车公司认为该证据在内容上没有明确提到受害人高童的开锁过程。
专项调查:ofo车辆未锁的比例普遍较高
在原告的证据中,还有一项调查结果值得注意。证据显示,在2017年3月30日,由北京等地的一些共享单车志愿者发起的针对ofo机械锁漏洞问题专项调查中,发现车辆未锁(包括未挂锁、未打乱密码)的比例普遍较高。以上海为例,在所调查的240辆ofo车辆中,未锁的有55辆,占22.9%。
原告代理律师还搜集了部分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事故的案件报道,并做了相关统计,结果如下:仅2017年1月到2017年7月,媒体公开报道的23例未成年人骑乘共享单车安全事故的案例中,因车锁未锁及儿童自己解锁的有9例,占39.13%;开锁原因不详的有10例,占43.48%;涉及ofo品牌的有19例,占82.6%。
“大量存在于公共场所使用机械锁的共享单车,对儿童造成了巨大的诱惑。”原告律师师表示,儿童身体和智力尚未发育完全,风险防范能力较弱,没有锁好的共享单车对儿童的使用误导和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这组证据,ofo小黄车公司当场表示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