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阿里巴巴似乎正在变成一些中小企业或初创企业的“眼中钉”。
继此前与罗永浩的锤子手机投资入股事宜被前者股东的公开炮轰,如今,因与初创企业的APP合作引发“抄袭”风波遭致创业者的声讨。
日前,“你今天真好看”APP创始人吴亮在某网站发布一篇《在今天这个故事里,阿里巴巴就是四十大盗》引发广泛关注,在该文章中,吴亮回顾了它们与阿里巴巴健康平台事业部洽谈合作、对接测试,到疑似抄袭产品手机淘宝上线及合作终止的全过程。
吴亮声在文章直言,阿里巴巴竟然以合作的名义,拿走了他们的技术方案——智能测肤”模块,抄袭了他们的APP。
那么,面对阿里巴巴健康或淘宝推出类似“智能测肤”功能,到底应该认定是阿里巴巴或淘宝“拿走了它们的技术方案”?还是相关功能抄袭了“你今天真好看”APP功能?
侵权分析:阿里巴巴拿走技术方案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你今天真好看”APP在文章中表示,合作磋商对接过程中,阿里方面要求他们提供了“产品原型图”、“视觉设计稿”、“拍照模块安卓客户端代码demo”、“拍照模块iOS客户端代码demo”、“测肤相关的技术细节和解决方案”。
如果是以合作之名,不当获取了“你今天真好看”APP的技术方案,且“你今天真好看”APP对该技术方案采取了保密措施,那么,这种以合作之名获取他人技术方案的做法,就涉嫌侵犯“你今天真好看”APP所属公司的商业秘密。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比如,上述内容中提到的“拍照模块安卓客户端代码demo、拍照模块iOS客户端代码demo和测肤相关的技术细节和解决方案”这三项内容就具有商业秘密的性质。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
抄袭解读:界面、文案受版权保护,功能抄袭较复杂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简单说,“你今天真好看”APP相关文案、设计要想获得著作权保护,需要具有独创性特征。
比如,“你今天真好看”APP在文章中提供的测肤流程示例图来看,作为拍照姿势的指引或介绍,尤其文字介绍方面,虽然两者存在相似之处,但“你今天真好看”APP能否获得版权保护,还需要看相应的文字内容,是否构成独创性表达。
简单说,不能因为你在APP里写了“我爱你”,就限制别人在APP使用“我爱你”这三个字。
而就图片示例来看,两组对比图片存在创意相似之处,但能否认定构成抄袭,本身也是存疑。因为这只是对用户拍照角度的动作指引或说明。两组图片中的手机、人物、背景均不相同,只是表达的指引、示例作用相同。
当然,由于阿里巴巴或淘宝在与“你今天真好看”APP的对接中,获取了后者的代码demo,那么,这些代码本身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范围之内的。
如果阿里巴巴或淘宝的“智能测肤”功能代码,经比对,与“你今天真好看”APP相同或相似,则可以认定构成侵权。
成果保护:初创企业务必重视做好知识产权等保护和布局
抛开双方的合作不谈,仅就“智能测肤”功能而言,如果“你今天真好看”APP所属方未申请专利保护,则不能限制或禁止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类似的功能或服务,除非能认定后者的源代码构成对其软件的抄袭。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你今天真好看”APP所属公司杭州以息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日,至今已有多轮融资记录,融资后进入的股东包括:杭州藏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青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商标局网站(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2016年累计提交了14件商标注册申请,仅有一件获得核准注册,申请的商标包括“我们都要脸”、“脸呢”、“我要脸”、“我耍脸”、“给脸”、“要不要脸”、“你今天真好看”、“有脸”、“要脸呢”等中文字符,以及“give me a face”和“i want face”等英文字符。
虽然该公司成立快两年了,但可惜的是,目前该公司暂无可查询到的专利申请记录。
简单说,要么该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保护处于“裸奔”状态,要么该公司才刚提交相关申请进而无法被查询到。
因此,“你今天真好看”APP如今陷入尴尬的境地,除去阿里巴巴或淘宝可能不当获取其技术方案外,也与其自身的知识产权布局或商业秘密保护策略不当有关。
现在摆在“你今天真好看”APP面前的路恐怕只剩两条:要么,坚决起诉阿里巴巴或淘宝侵权,要么,默默接受产品或功能抄袭的苦果。
而这是所有中小企业或初创企业都必须汲取的教训和经验,务必要重视自己创新成果的保护。